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jxszcb@126.com;
2.联系电话:0791-86386293,0791-86386275(兼传真)。
(个人请注明所在单位、联系电话并签署姓名;单位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25日
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优化职称管理服务,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对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及有关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国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区标准包括省级标准和设区市标准。省级标准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各职称系列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本省相关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分系列(专业)制定的申报条件。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可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级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设区市标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标准由自主评审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按职称核准备案权限向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
省级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设区市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
评委会应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原则上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面向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原则上一个系列(专业)只组建一个评委会。
评委会分设高级、中级评委会,评审同级及以下层级职称。初级职称采取考试、考核认定等评价方式,不设初级评委会。
第八条 评委会一般可分成社会化评委会和自主评审评委会,分别面向社会和本单位开展评审工作。社会化评委会组建单位一般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在相关行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担任。自主评审评委会组建单位一般由人才密集、管理规范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医院、大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组织担任。
各级社会化评委会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自主评审评委会接受向其下放职称评审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申请组建社会化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四)职称评审制度完备,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到位,有能力承担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组织工作。
申请组建自主评审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组织健全,制度完备,管理规范,运营良好;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是本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专业;
(三)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四)具有一定规模和可持续成长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一定数量且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五)具有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称评审制度、监督管理制度,配备职称工作机构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有能力承担本单位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条 申请组建评委会的程序:
(一)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组建评委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工作方案、评审标准以及评审办法等。
(二)组织评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采取审阅资料、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核、评估。
(三)核准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通过评估的申请单位组建评委会,并对组建的评委会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核准备案材料应包括评审系列或专业、评审层级、评审范围、评审专家库组建方案等。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高级评委会以及省直用人单位组建的中级评委会核准备案;
(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级评委会核准备案;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管理权限内直接组建相关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评委会核准备案清单。各级评委会按照清单标明的评审范围,规范有序开展相应层级、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接受社会监督。未列入清单的职称评委会评审行为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设立评委会评审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评审办事机构,履行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组织召开职称评审会议、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调查核实举报投诉问题线索等相关职责,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评审办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条件;
(二)有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法纪观念和政策水平,熟悉职称工作的各项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作风正派;
(三)能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颁布的职称政策及有关规定,为评委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三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公开征集、随机抽取、分级入库、动态管理”原则,建立评委会专家库。高级评委会专家库人数一般不少于60人,中级评委会专家库人数一般不少于40人。各级专家库人数达不到下限要求的,报经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
评委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补充一次,每三年更新一次。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已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群众反映强烈的评委会专家库成员,应调整出库。
评委会专家库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核准备案。评委会专家库和年度执行评委会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评委会专家库成员在省内外同行专家中公开征集遴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专业)或相近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
(四)取得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能按要求参加职称评审会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六)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长期脱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不作为入库对象。
第十五条 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时应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年度执行评委会,负责实施年度评审工作。年度执行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评审政策,依据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审核申报材料,对申报人的水平、能力、业绩等进行评价,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层级职称。
年度执行评委会委员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评审工作,为评委参加评审会议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年度执行评委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人。按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人数不少于17人(含),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不少于11人(含);中级评委会人数不少于7人(含)。各级评委会中如设立学科(专业)评议组的,学科(专业)评议组不少于5人(含)。各地、各部门组建的年度执行评委会人数,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七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申报人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其中影响期超过3年的,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已立案调查未有处理结果的不得申报。
相关职业有准入限制的,按准入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符合我省职称评审特殊政策规定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报评审职称。
申报人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评审两种及以上职称。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齐全、真实、准确的要求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严格推荐程序。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可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单位推荐标准,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须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推荐上报。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由人事代理机构或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核。
各级主管部门、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申报系列专业是否与岗位和从事专业一致,申报推荐程序是否规范等。
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时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职称申报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采取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核验等方式对申报人申报信息、各级单位推荐上报程序进行检查。
经审核认为符合要求的材料逐级推荐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的申报材料,各级部门或单位有权“不予上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单位在推荐上报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与能力。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且推荐方案须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 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先取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可申报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不再开展申报评审。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 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年度评审会议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的时间、评审系列或专业、评审层级、评审范围和评审程序组织召开,召开前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制定评委会评审方案,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召开的,应当报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评审方案实行核准备案管理。高级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前5个工作日,须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评委会评审方案,明确参评人员情况、时间、地点、组织、程序、年度执行评委专业和人数需求等内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中级评委会和自主评审单位评委会评审方案核准备案参照上述办法。
第二十六条 年度执行评委按公平、公正原则随机抽取。年度评审会议召开前2日,由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或经授权的评委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相应评委会专家库中按不低于需求数1:3的比例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委,组成年度执行评委待通知名单。待通知名单应严格保密。评审办事机构于评审会议召开前1日,在现场监督工作人员监督下按抽取顺序通知专家,直至同意出席人数达到需求数为止。社会化评委会年度执行评委1个单位一般不超过2名,自主评审评委会外单位年度执行评委一般不少于1/3。
年度执行评委会主任委员一般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指定产生或年度执行评委选举产生。年度执行评委会下设学科(专业)评议组的,学科(专业)评议组负责人一般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指定产生。
第二十七条 各级年度执行评委会由主任委员主持,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业务培训。评审前组织全体年度执行评委学习本专业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掌握评审条件和文件精神。
(二)审查材料。年度执行评委应认真仔细地审阅申报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和业绩的申报人,应提出取消其评审资格的意见。
(三)面试答辩。对组织申报人进行面试答辩的,年度执行评委对答辩人的答辩情况要有详细的记录。
(四)综合评议。年度执行评委应根据评审形式要求对参评人进行综合评议,综合评议形成的意见作为表决参考,不得作为评审结果使用。
(五)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前,主任委员确认会议符合规定人数,各年度执行评委独立进行记名投票表决。
(六)宣布结果。主任委员汇总投票结果,并征求各年度执行评委无查询要求后,即宣布表决结果。
(七)记录存档。年度评审会议结束后,年度执行评委会应对评审工作进行小结,形成年度评审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评审对象、会议议程、委员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事项。记录由主任委员、现场监督人及记录人签名后,由评审办事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年度执行评委会评审形式采取直接评委会评审、直接学科(专业)评议组评审、先学科(专业)评议组评审再评委会评审三种形式。前二种评审方式属一级评审,经过执行评委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执行评委或评议组评委总数2/3以上(含)的视为通过。第三种评审方式属二级评审,先由学科(专业)评议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通过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学科(专业)评议组执行评委半数的视为学科(专业)评议组评审通过,学科(专业)评议组评审通过人员提交评委会评议,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评委会执行评委半数的视为评委会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年度执行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九条 年度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年度执行评委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各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要严密组织评审会议,严守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召开年度评审会议时,除年度执行评委及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指导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第三十条 年度执行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必要时可要求参评人到场当面考核。申报正高级职称、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评委会应组织申报人员进行答辩。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应坚持客观公正、好中选优原则,实行比例控制,确保评审质量。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单位岗位情况和专业技术人才结构状况,确定评委会评审通过上限。各级评委会应在核定的通过上限范围内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和核准备案部门对评审结果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的,由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予以确认。经核实反映问题属实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参评获得的职称,并根据反映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省直单位中级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及确认相关工作,由经授权的评委会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向评委会组建单位申请咨询未通过的主要原因,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说明。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复评,也不得重复申报其他系列(专业)职称。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才因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需转换职称系列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跨系列转评职称,并按新系列资格条件申报职称。申报的职称应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应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转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不得通过系列转换方式取得。考评结合的系列,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才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同一岗位从事多项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参加多个系列职称或同系列多个专业的职称评审。
第三十五条 省外专业技术人才在按规定取得职称后,流动到我省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劳动(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在我省参加社保的,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其在原地区(单位)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须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重新确认。
在省外通过 “以聘代评”方式聘任相应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推荐重新确认或要求重新评审。
在我省实行职称“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单位取得职称,不办理重新确认,调入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要求重新参加评审,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参加同级或上一级职称评审。
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职称不再办理职称重新确认。
第三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负责建立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全面实行在线评审,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推荐、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询等全流程网上服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健全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全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电子证书发放后,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应登录职称评审服务平台下载评审通过人员评审表,用印后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才须通过其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个人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自由职业者等其他个人系统账户由其人事代理机构或所属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创建。
第三十九条 职称评审管理权限不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需在我省进行职称评审的,需要提供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所在的中央直属单位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我省不具备评委会组建条件的系列(专业),可按规定委托中央直属单位或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代为评审。各设区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系列(专业),可按规定委托省直有关单位或其他设区市代为评审。委托评审手续按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
评委会书面函告委托评审结果后,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公布职称并办理职称证书,纳入我省职称证书查询系统。已颁发职称证书的不再重复办理证书。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委托的职称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
评委会组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形予以处理。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职称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单位,可暂停其评审工作乃至取消评审权。
第四十一条 年度执行评委及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相关人员及时回避。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将职称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职称评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开设虚假职称查询网站等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审核、复核职责的,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年度执行评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认定职称的,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章程(试行)》(赣人发〔2002〕11号)、《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1〕37号)予以废止。本办法公布前制定的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原文:http://rst.jiangxi.gov.cn/art/2022/4/27/art_47821_39388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