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公证员职称申报条件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为完善公证员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加强我省公证员队伍建设,我们对《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赣司发[2018]3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明确了以下事项:一是对照人社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对一级公证员(正高级)、二级公证员(副高级)专业资格条件进行了修订完善;二是把原先以考代评的三级公证员(中级)调整为专家评审或考核认定,同时增加了三级公证员评审资格条件板块;三是新增三级公证员和四级公证员(初级)考核认定条件板块。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jxszcb@126.com(省职称办)或42839751@qq.com(省司法厅职称办);
2.发传真至:0791-86386275(省职称办)或0791-87709056(省司法厅职称办)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3日。
江西省职称工作办公室 江西省司法厅职称工作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江西省公证员职称申报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公证机构中依法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并执业的公证员,不包括具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身份的公证员和离退休的公证员。
二、资格名称
公证员职称分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名称依次为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
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实行专家评审,三级公证员资格实行考核认定或专家评审,四级公证员资格实行考核认定。
三、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三)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在受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期间,不得申报。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延期2年申报;
2.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期满后延期3年申报;
3.受到行业惩戒的,惩戒期满后延期1年申报;
4.学历、资质、业绩条件、专业技术条件等弄虚作假的,延期3年申报。
四、具体条件
(一)一级公证员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2.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排名前3位)参与全国或全省有关公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2)主持或作为骨干(排名前3位)参与制定全国或全省公证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3)主持或作为骨干(排名前3位)参与公证领域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国家行业规范的制定(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4)主持和作为骨干(排名前3位)参与公证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省级以上课题研究和项目研发工作(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5)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6)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工作业绩突出;
(7)近三年每年办理公证公益法律服务事项和参与公证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共5件次。
3.业绩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在县级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300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500件以上;
(2)成功主办3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由公证界专家认定);
(3)创造性地总结出2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在省内外推广,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4)荣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在近三年全省年度考核中有三次考核为优秀公证员(优秀公证机构负责人);
(5)在出版的法学专著、译著中担任主编或本人独立撰写(翻译)的部分在5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法律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独立或第1作者)3篇以上;或独立或以第1作者名义在国际著名刊物、国内核心刊物、法学或公证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的法学或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法学或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
(6)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7)近3年撰写了10篇以上指导性案例入选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案例库。
(二)二级公证员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2.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排名前3位)参与公证专业领域厅级以上课题研究和项目研发工作(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2)曾参与全国或全省有关公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3)曾参与国家或省级公证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的制定(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4)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5)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工作业绩较为突出;
(6)近三年每年办理公证公益法律服务事项和参与公证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共3件次。
3.业绩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在县级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200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300件以上;
(2)成功地办理了2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由公证界专家认定);
(3)创造性地总结出1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在省内外推广,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4)荣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在近三年全省年度考核中有二年考核为优秀公证员(优秀公证机构负责人);
(5)在出版的法学类专著、译著中担任主编或本人独立撰写(翻译)部分在3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法律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独立或第1作者)2篇以上;或独立或以第1作者名义在国际著名刊物、国内核心刊物、法学或公证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的法学或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法学或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6)获得厅级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7)近3年撰写了5篇以上指导性案例入选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案例库。
(三)三级公证员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2.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3)近三年每年办理公证公益法律服务事项和参与公证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共2件次。
3.业绩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在县级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100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200件以上;
(2)成功地办理了1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由公证界专家认定);
(3)创造性地总结出1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在设区市范围内推广,取得比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由设区市司法局或设区市公证协会认定);
(4)参加过1个以上省公证协会专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并在公证业务研究、投诉处理、制度制定、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由省公证协会认定);
(5)荣获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设区市以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其他相当级别部门)的表彰奖励或近三年全省年度考核中有一年考核为优秀公证员(优秀公证机构负责人);
(6)在出版的法学类专著、译著中本人独立撰写(翻译)部分在1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法律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独立或第1作者)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业务研讨文章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5千字),其中在全国或者国际性法学研讨会或公证实务交流活动中发表或交流论文可视为1篇;
(7)近3年撰写了3篇以上指导性案例入选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案例库。
五、破格条件
(一)一级公证员
未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担任二级公证员满3年,除符合一级公证员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方面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成功主办5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由公证界专家认定);
2.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法律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独立或第1作者)5篇以上;
3.获得省部级以上学术奖励一等奖1次或省部级以上学术奖励二等奖2次;
4.荣获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5.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的。
(二)二级公证员
未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担任三级公证员满3年,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未参评三级公证员的、担任执业公证员15年以上,除符合二级公证员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方面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成功主办3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由公证界专家认定);
2.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法律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独立或第1作者)3篇以上;
3.获得省部级以上学术奖励二等奖1次或省部级以上学术奖励三等奖2次;
4.荣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5.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的。
六、考核认定条件
(一)三级公证员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3个月;
2.具备硕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3年。
(2)业绩成果方面
1.具备博士学位的公证员,在县级公证机构工作的累计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30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公证机构工作的累计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50件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的公证员,在县级公证机构工作的年均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50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公证机构工作的年均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100件以上。
(二)四级公证员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2)工作经历方面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3)业绩成果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公证员,在县级公证机构工作的累计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20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公证机构工作的累计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30件以上;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公证员,在县级公证机构工作的累计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50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公证机构工作的累计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100件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的公证员,在县级公证机构工作的年均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50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公证机构工作的年均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100件以上;
2.在省级公证行业内刊上至少发表过1篇指导性案例或专业论文;
3.撰写的指导性案例入选了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案例库;
4.撰写一篇业务综述报告(不少于2千字)。
七、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中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行为发生时起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
(二)本条件中的国家级课题是指国家级法律方面的研究课题等。省部级课题是指省部级法律方面的研究课题等。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一般以立项通知、最终成果及结项证书等整套原件实物材料为认定依据。
(三)本条件中公开出版的论文是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须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国家级期刊是指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省级期刊是指由省级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本科院校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均不含内刊、增刊。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
(四)本条件中论著是指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个人学术专著、合著或译著。
(五)公开出版的学术成果均不含科普性、介绍性文章和一般读物。同一科研成果仅按课题、获奖、智库类、论文、论著或转摘中的1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六)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年”均为周年。
(七)符合高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的,视为符合下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八)本条件由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解释。
(九)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西省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江西省公证员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